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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限公司与枣庄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河南**限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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