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杨**、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