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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对齐与范**、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对齐、范**与被上诉人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任对齐于2015年5月7日向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5192.73元、护理费24345.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470元、假肢费208600元、假肢维修费66752元、假肢装配训练费用71922.69元、残疾赔偿金122650.3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577133.49元;2、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沁**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任对齐、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范**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提起上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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