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诉人中国人寿**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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