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