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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二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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