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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义**有限公司与沈*,杨**、朱*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原审被告杨**、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义腾新能**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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