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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