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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闪**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就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征求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被上诉人闪**意见,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被上诉人闪**均同意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已经失去裁判依据,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被上诉**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30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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