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君诉被告河南正**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9元,减半收取3769.5元,退回3769.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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