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卢**、万**、浙江**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郑**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原告何思德诉被告陈**、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农业**禹州市支行与上诉人孙**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赵**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孙定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孙定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孙定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别*、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孙定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