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4.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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