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739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朱**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河南旺**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旺**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