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144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李*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同意解除对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