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文进枝与被告李*、王**、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牟*初字第1443-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李*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同意解除对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李*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C836P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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