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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联**有限公司诉新乡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联创工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新**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以传真的形式签订了书面油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四、货款结算:甲方(被告)在收到乙方(原告)货物之日起30日内,结清乙方货款,乙方接受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双方盖章传真后生效。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从2009年至合同签订前,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油漆,2014年6月1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停止供货,单方中断了合作关系,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1524.5元,其中已开票货款571062.5元,未开票货款220462元。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91524.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3年10月10日的油漆购销合同传真件一份;2、物资验收单六份;3、物资验收单一份;4、对账公函两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称2013年10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书面购销合同不是客观事实。被告自2009年起确实与原告有过业务合作,但双方都是口头约定,从来没有订过书面合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合同原件。原告提供的核对应收账款的公函的真实性被告不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公函,被告认为正常的回执内容应由被告的财务部门填写,且原告在公函中也明确要求被告核对后填写回执,但从原告提供的公函上看,回执一栏的核对情况却不是被告填写的,而是原告打印好的,这不是正常的核对回执,故被告不予认可。公函上加盖的既不是被告的公章也不是财务章,而是被告采购部的章。这不符合正常的核对盖章的要求。采购部的章使用范围限于内部的工作流程,不能对外作为提供核对往来财务账目或证明材料使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资验收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从未见到这些验收单,验收人被告也不知道是谁。即便验收单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被告欠原告货款证明使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不是盖红章的原件,证据2和3上看不清收货人是谁,即便是被告公司的人签收的也不能作为被告欠原告货款的证据,被告认为证据4上回执的内容是原告打印上去的,上面盖的章是被告采购部的章,既不是被告的公章也不是被告的财务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案件事实:自2009年以来,原被告长期存在油漆购销合作关系。2013年10月10日,原被告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油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了购销产品的名称、单价、预计数量及合同金额,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4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关于核对应收账款的公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14年5月30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已开票货款571062.5元,未开票货款220462元,共计货款791524.5元”。被告收到该公函后在回执上加盖了被告采购部的印章。此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货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油漆,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传真件、物资验收单、核对账款公函等在卷予以佐证,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91524.5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不成立,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新**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联创工业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915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5元,保全费4477元,由被告新**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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