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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河南沐**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河南沐**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升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法定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万小雪,被上诉人沐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元,退回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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