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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4月13日起诉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李*、马*甲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马*瑀随李*生活,马*甲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18岁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判令马*甲因过错导致离婚,马*甲应给予5万元赔偿;5、诉讼费由马*甲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李*、马*甲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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