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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甘慎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甘慎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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