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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与被上诉人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段*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段磊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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