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锋与被告刘*、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锋以己伤残程度未鉴定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中锋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中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原告刘中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河南沐**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安**、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梁*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张**、潘路等与信达财产**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李*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倪**、付松山和杨**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中国太平洋**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