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宋**诉被告登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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