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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城市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永城市供电**公司十八里供电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城市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永城市供电**公司十八里供电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2)永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永城市供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城市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永城市供电**公司十八里供电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城市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永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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