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苏北京、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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