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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胡*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和刘*,被告胡*甲及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1日生育儿子胡**,2008年8月9日生育女儿胡**。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胡*甲对原告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胡**由原告孟某某抚养,儿子胡**由被告胡*甲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胡*甲辩称,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程度,不同意与原告孟某某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6年2月21日生育男孩胡**,2008年8月9日生育女孩胡**。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申请信息表、户口本复印件、(2015)永*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珍惜婚姻,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且原告孟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故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胡*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胡*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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