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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原告所在的村组土地被征用,原告未分得占地补偿款6.1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脱至今未给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6.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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