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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郑**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5)牟*初字第2967号民事裁定。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郑**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代表人张**、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的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诉称

李**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错误的。李**向中**民法院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李**和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均为中**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公民,中**民法院是本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另外,中**民法院在裁定是,并未告知上诉人本案应该去哪解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其立案审理该案,判令诉讼费由郑州航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航空港**处大老营村五组答辩称:李**一审主张的占地补偿款,系国家征用土地拨付给集体的补偿费,该类款项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如何分配使用,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28条作了明确规定,此类问题显然属于村行政性事务,分配方案一律公布即行实施,对分配方案有意见的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以诉讼形式请求解决,因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故不属民事管辖范围。本案李**因为前夫离婚而移居,是否能以村民资格享受本集体组织的补贴待遇,应有村集体确认,对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村民资格的认识是正确的。李**上诉称双方均为中**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公民系对公民概念认识错误,郑州航空港**处大老营村五组本身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普通公民。基于以上情形,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合法有据的,应依法驳回李**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决定分配征地补偿款、分地等事项,均属于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属于一种自我管理关系,不是完全意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因此,李**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滨河办事处大老营村五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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