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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巩义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巩义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上诉人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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