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刘*、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亮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长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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