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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令歌诉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令歌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令歌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令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的上诉、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温令歌撤回上诉、起诉。

一、二审上诉费各五十元,由上诉人温令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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