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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李**、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李**、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与被告李**、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庭外达成赔偿协议,李**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与被告李**、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矛盾已解决。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李**、商丘交**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丘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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