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农业**丘京港支行与被告高**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丘京港支行与被告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住址、电话不准确,无法给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本案属于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丘京港支行对被告高**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0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丘京港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