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珍诉被告万**、万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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