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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刘某某未能提交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以证明其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故原告刘某某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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