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丘市京港支行申请执行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2015)豫**一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抵押房产有关事宜需要司法鉴定,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商丘市京港支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3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