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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维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杨**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邓**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邓**撤回起诉,致使原裁定失去裁判的前提,原裁定应予撤销,对上诉人的上诉观点不再赘述和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279-3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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