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永**商丘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商丘交**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