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任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400元,款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一次、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一次,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对婚生女刘**有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