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甲诉被告吉*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撤回对被告吉*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吉*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甲撤回对被告吉*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吉*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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