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诉被告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李**、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与被告河南元**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与被告濮**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濮阳市**份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濮阳和盛祥**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范*、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