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范*、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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