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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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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