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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