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军诉被告李**、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与被告河南元**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与被告濮**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濮阳市**份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范*、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