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诉被告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李**、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阳和盛祥**公司诉被告杨*、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锁诉被告范*、杨*、濮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范*、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军诉被告李**、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胡**、河南华**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中铁建**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余**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中国人**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闻**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