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诉被告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军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李**、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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