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和盛祥**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濮阳和盛祥**公司申请执行张**、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于2015年12月1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听证审查了本案,案外人胡**委托代理人张**、申请执行人濮阳和盛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何自民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胡**称,你院在执行濮阳和盛祥**公司申请执行张**、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胡**名下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扩建部分,是我个人投资改造,归其所有;二楼产权归其所有。你院将一楼、地下室及其扩建部分整体拍卖,并终止荷鳅塘饭店的租赁合同,损害了案外人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拍卖。

胡**提交的证据有:1、2009年6月16日华龙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七中队做出的(2009)华城停字第7012号通知书一份。2、2009年6月24日胡**与建业小哈佛幼儿园签定扩建房屋安全协议书一份。3、2009年10月9日华龙区装修装饰行业管理站第0902175号通知书。4、2009年6月17日濮**管支队第0178403号通知书。5、2009年7月27日濮**建委第0173807号告知书。6、2009年7月27日濮**建委监察支队第0174725号告知书。7、2009年8月11日华**建委第09030096号通知书。8、2009年9月24日濮**建委第13005号通知书。9、2010年1月13日濮**建委第13005号处罚决定书。10、2009年9月16日濮**建委第087号处罚决定书。11、2009年6月10日协议书一份。12、王**(施工队负责人)证明一份。(以上12份证据均是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濮阳和盛祥**公司称,1、异议人胡**所提异议房产登记在胡**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属确定以登记为准。故异议房产的产权应归胡**所有。2、在对异议房产执行过程中,濮阳市中**评估有限公司对异议房产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张**仅对增加扩建的部分提出了评估异议申请,没有提出房屋产权还有其他人的份额。这说明在评估时房屋产权人胡**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该房屋产权归其本人所有。3、胡**与异议人胡**系姐弟关系,在法院执行中,如果该房产有胡**的份额,那么胡**肯定第一时间通知胡**,但法院执行近一年来,胡**一直没有提出异议,而胡**的异议申请直到2015年12月份才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4、虽然胡**提供了房屋建设时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通知等,但鉴于胡**与胡**的姐弟关系,虽然处罚通知书上有针对胡**的名字,但不能因此认定该房屋归属于胡**所有。综上,请依法驳回胡**的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濮阳和盛祥**公司申请执行张**、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名下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及扩建部分,该房产位于整栋楼的一层及地下室。2009年6月份整栋楼进行扩建。2011年11月24日濮阳**理局为胡**办理了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证,扩建部分未办理房产证。

另查明:2015年8月6日我院委托河南**限公司对胡**名下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张**、胡**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对扩建部分进行评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为前提。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登记在胡**名下,该房产归胡**所有,其扩建部分与该房产系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扩建部分应归胡**所有。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胡**名下濮房权证市字第2011-17786号房产的扩建部分归其所有。案外人提出二楼归其所有与本案无关;案外人称本院通知解除胡**与荷鳅塘饭店的租赁合同,损害了他的利益,本院通知解除是胡**与他人的租赁合同,胡**称损害其利益无事实根据。综上,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胡**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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