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限公司与被告濮**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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