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诉被告北京燕**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金*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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