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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赵**、王*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赵**、王*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温**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温民一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王**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一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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