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赵**、王*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温**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温民一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王**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一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撤回本案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