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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素清诉被告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清诉被告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素清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素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闫素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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