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素清诉被告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素清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素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闫素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邹**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张**、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韩**与被告马**、张**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赵**、王*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温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赵**、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