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诉被告马**、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喜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邹**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晋升与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第24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诉牛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司青县支公司与张**、杨**、李**、李*、青县双**限公司、陈**、温县远**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赵**、王*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温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赵**、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