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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至满与郑好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好雷因与被申请人杜至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郑好雷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买卖土地及房屋的关系是不正确的。(二)、原审法院判决郑好雷赔偿杜**经济损失明显错误。杜**知道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有过错,但没有承担过错责任,申请人的赔偿损失费太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4月1日,郑**与杜**签订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杜**出资,郑**施工,在郑**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成后归杜**所有,由郑**为杜**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该合同的基本权利义务是由杜**履行出资义务,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建成房屋的所有权。郑**的义务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建造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杜**。由此可见,该合同并非单一的承揽合同,合同真正目的是买卖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从郑**以苏**委会不允许将社区房屋转卖给本村以外的人为由,返还杜**部分建房款,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据此,原审将本案纠纷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杜**在本案中均有过错,原审判决损失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郑好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郑好雷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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