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胡**诉被告胡**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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