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中举诉被告袁**、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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